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军,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平军,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国军与被上诉人张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113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国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国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上诉人刘国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