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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国军与被上诉人张平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军,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平军,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国军与被上诉人张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军,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平军,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国军与被上诉人张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113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国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国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上诉人刘国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