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典,男,汉族,1945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三军,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辰,男,汉族,1945年7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金炎炭化硅耐火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郭海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岳村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国典、郭海辰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金炎炭化硅耐火材料厂、新密市岳村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国典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三军,上诉人郭海辰,被上诉人新密市金炎炭化硅耐火材料厂的法定代表人郭海辰,被上诉人新密市岳村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