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怀照,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5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国秀,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10月15日。 委托代理人柳志国,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岭伟,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0月29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怀照与被上诉人任国秀、侯岭伟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怀照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怀照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怀照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元,减半收取920.5元,由上诉人刘怀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