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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怀照与被上诉人任国秀、侯岭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怀照,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5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国秀,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10月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怀照,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5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国秀,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10月15日。
委托代理人柳志国,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岭伟,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0月29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怀照与被上诉人任国秀、侯岭伟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怀照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怀照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怀照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元,减半收取920.5元,由上诉人刘怀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