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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燕与被上诉人王政、薛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燕,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晔,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政,个人信息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品,个人信息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燕,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晔,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政,个人信息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品,个人信息不详。
上诉人吕燕因与被上诉人王政、薛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燕的委托代理人朱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吕燕作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吕燕未提交王政、薛品准确的送达地址等个人信息,该院亦查找不到王政、薛品的上述信息,故吕燕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吕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退还吕燕。
宣判后,吕燕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吕燕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与事实不符,驳回吕燕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1、吕燕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记述了王政、薛品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及住址。2、吕燕在起诉前曾多次到王政、薛品的户籍所在地打听并了解到王政、薛品已多年不在户籍地生活和居住,且二人已于多年前在郑州市二七区购有房屋并常年居住于此,二人的多个子女在郑州市上学,足以证明二人有明确的经常居住地。3、原审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文书时,曾到过王政、薛品的住址,二人均不在家,但二人的儿子(未成年)在家,并告知法院工作人员其家人出去办事了。4、吕燕要求公告送达,原审法院未采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吕燕提供的王政、薛品的住址及联系方式通过特快专递向二人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为家中无人、电话不通。后原审法院工作人员于2014年8月17日、8月22日两次前往该地址进行送达,均未见到王政、薛品。吕燕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王政、薛品的户籍登记信息,显示二人的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沈丘县。原审法院要求吕燕提供王政、薛品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二七区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吕燕一直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对此加以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驳回吕燕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