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天明公交广告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撤仲字第75号 申请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文杰,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天明公交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明,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撤仲字第75号
申请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文杰,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天明公交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仁民,双珊珊,均为该公司法务。
申请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3)郑仲案字第410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文杰,被申请人河南天明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仁民、双珊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称:中请人与被申请人公交广告媒体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由仲裁委受理、仲裁。仲裁委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了(2013)郑仲案字第410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一、驳回申请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6747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仲裁委的上述裁决,在程序上明显违法。
一、仲裁委拒不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单台公交车车体复原的费用进行鉴定、评估,程序明显违法。二、仲裁委拒不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单台公交车车体复原的费用进行鉴定、评估,还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郑州仲裁委员会规则》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仲裁委在本案的仲裁中,对本案存在的合同涉及的相关质量、价款约定不明的情况,在我国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了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拒不依法仲裁。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郑州仲裁委员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仲裁委的(2013)郑仲案字第410号裁决书;诉讼费用由河南天明公交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答辩称:仲裁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第6.4条约定:广告发布期满,被申请人有责任将车身外表进行复原。广告发布期满后,对车身外表进行复原是被申请人的义务。而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未依合同约定请求被申请人对车身外表进行复原,径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公交车身外表复原费,缺乏合同依据。仲裁委据此不受理申请人有关车身复原费用的鉴定申请委托有关鉴定机构鉴定、评估并不违反相关程序法的规定。也不因此影响到涉案纠纷的实体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撤销仲裁委(2013)郑仲裁字第41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