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撤仲字第67号 申请人河南中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春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保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心尚、牛宾,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中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3)郑仲裁字第159号裁决,河南中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河南中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保明,被申请人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心尚、牛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河南中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中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中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中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