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初字第102号 原告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廷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智勇,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宋盼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秉、黄秋丽,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的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华伟 审 判 员 童 铸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