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初字第220号 原告李永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虎林、肖克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秀玲,女,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军诉被告娄秀玲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永军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军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李永军负担。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