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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永军与被告娄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初字第220号 原告李永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虎林、肖克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秀玲,女,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军诉被告娄秀玲的借款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初字第220号
原告李永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虎林、肖克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秀玲,女,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军诉被告娄秀玲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永军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军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李永军负担。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