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吕光民与被告杜晓、第三人河南泓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初字第174-1号 原告吕光民,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劲松,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晓,女,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建平,北京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初字第174-1号
原告吕光民,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劲松,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晓,女,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建平,北京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泓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超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艳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光民诉被告杜晓、第三人河南泓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原告吕光民缓交案件受理费。缓交期满,本院向原告吕光民发出《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吕光民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吕光民负担。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