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钰莲,女,1952年5月3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 负责人樊桂喜,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培君,河南瑞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鹏(实习),河南瑞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钰莲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钰莲,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朱培君、刘春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