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泉,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佩爔,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垚,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海泉因与被上诉人李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黄海泉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海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海泉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2元,减半收取7081元,由上诉人黄海泉负担。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