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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海泉与被上诉人李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泉,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佩爔,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垚,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泉,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佩爔,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垚,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海泉因与被上诉人李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黄海泉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海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海泉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2元,减半收取7081元,由上诉人黄海泉负担。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