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鲍同喜与被上诉人于东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鲍同喜,男,汉族,1960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邦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东星,身份信息不详。 上诉人鲍同喜因与被上诉人于东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鲍同喜,男,汉族,1960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邦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东星,身份信息不详。
上诉人鲍同喜因与被上诉人于东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同喜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鲍同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鲍同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