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万忠,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秋智,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振永,登封市司法局法律事务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高万忠因与被上诉人申秋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万忠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高万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万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上诉人高万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史焕乾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