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喆,男,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振强、张婵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巍,女,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宏立,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喆因与上诉人魏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喆的委托代理人宋振强、张婵娟,上诉人魏巍的委托代理人王宏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