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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金喆与上诉人魏巍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喆,男,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振强、张婵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巍,女,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喆,男,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振强、张婵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巍,女,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宏立,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喆因与上诉人魏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喆的委托代理人宋振强、张婵娟,上诉人魏巍的委托代理人王宏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