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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子伊与被上诉人郑全喜、郑双喜、郑双萍、任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子伊,女,汉族,1994年9月4日生。 法定代理人郭忠永,系上诉人父亲。 委托代理人尹凯,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全喜,男,汉族,1966年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子伊,女,汉族,1994年9月4日生。
法定代理人郭忠永,系上诉人父亲。
委托代理人尹凯,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全喜,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双喜,男,汉族,1960年2月9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双萍,女,汉族,1963年5月30日生。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玉增,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志强,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付荣,女,汉族,1951年6月11日生。
上诉人郭子伊因与被上诉人郑全喜、郑双喜、郑双萍、任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子伊的法定代理人郭忠永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凯,被上诉人任志强的委托代理人郑付荣,被上诉人郑全喜、郑双萍及其与郑双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鲁金焕
审判员  申付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