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子伊,女,汉族,1994年9月4日生。 法定代理人郭忠永,系上诉人父亲。 委托代理人尹凯,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全喜,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双喜,男,汉族,1960年2月9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双萍,女,汉族,1963年5月30日生。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玉增,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志强,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付荣,女,汉族,1951年6月11日生。 上诉人郭子伊因与被上诉人郑全喜、郑双喜、郑双萍、任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子伊的法定代理人郭忠永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凯,被上诉人任志强的委托代理人郑付荣,被上诉人郑全喜、郑双萍及其与郑双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鲁金焕 审判员 申付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