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冬(又名郑晓东),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爱济,女,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提,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赛江,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王高明,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郑晓冬因与被上诉人田爱济及原审被告王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郑晓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晓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郑晓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