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银峰,王聪亚,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改名,男,汉族,1938年3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艳丽,河南玉琢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书业,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郑改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郑银峰,被上诉人郑改名的委托代理人马艳丽、郑书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