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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穆腾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叶亚飞,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穆腾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叶亚飞,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勋,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俊海,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腾飞、叶亚飞,被上诉人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7日,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蔬菜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运输蔬菜,履行期限为2012年度,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须向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交纳货物风险保证金20万元,此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退还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合同到期后,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退还货物风险保证金20万元。以上事实,有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蔬菜运输合同》、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收取保证金收据、货运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蔬菜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案中,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蔬菜运输义务和交纳货物风险保证金义务,合同到期后,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退还保证金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要求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退还货物风险保证金20万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要求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因双方签订的《蔬菜运输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2012年度,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合同期满后10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货物风险保证金20万元;并自2013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9元减半收取2489.5元,由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法院根据错误的送达回证进行缺席判决,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原审法院认定蔬菜运输事实有误,被上诉人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冷藏运输合同书》。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组织九十辆车履行了2012年的运输义务,上诉人并未支付全部费用,被上诉人要求的保证金依法应当予以退还。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蔬菜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蔬菜运输义务和交纳货物风险保证金义务,合同到期后,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退还保证金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淇县永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要求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退还货物风险保证金20万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9元,由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