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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格林服装道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勇远、周学伍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格林服装道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彩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南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勇远(曾用名肖峰),男,1974年7月1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格林服装道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彩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南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勇远(曾用名肖峰),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田光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学伍,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橡树玫瑰城37号楼2301室。
上诉人郑州格林服装道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勇远、周学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格林服装道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东,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田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学伍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淑娟(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