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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中岳庙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慧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呈东,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慧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呈东,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中岳庙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付建玲,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中岳庙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2)登民一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乡、雷呈东,被上诉人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中岳庙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米宗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2)登民一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68元,退回上诉人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