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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国良、李庆伟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磊,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良,男,生于1973年8月28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磊,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良,男,生于1973年8月2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祎,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伟,男,生于1970年8月28日,汉族。
上诉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良、李庆伟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牟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磊,被上诉人李庆伟,被上诉人张国良的委托代理人郭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牟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鲁金焕
审判员  申付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