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磊,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良,男,生于1973年8月2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祎,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伟,男,生于1970年8月28日,汉族。 上诉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良、李庆伟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牟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磊,被上诉人李庆伟,被上诉人张国良的委托代理人郭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牟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鲁金焕 审判员 申付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