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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连,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陆强,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连,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陆强,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忠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安,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百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连,被上诉人光大百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新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6月,一建公司承建了郑州市郑东新区CBD1号地下停车场工程,合同总价款约10600余万元。(合同工期自6月2日至9月2日,共90天)二、2010年11月24日,一建公司(作为甲方,加盖公章的为一建公司的“第三十二项目经理部”)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光大百纳公司。与光大百纳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防火卷帘门安装制作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承担甲方郑州市郑东新区CBD1#地下停车场工程防火卷帘门的制作、安装。一、工程名称:郑东新区CBD1#地下停车场工程。二、工程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与众意路交叉口东北角。三、承包范围:郑东新区CBD1#地下停车场工程防火卷帘门制作安装工程。四、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工作内容所包含的劳保用品:安全帽、防护手套、普通手套、防护衣、防护鞋、防护用具、雨鞋、雨衣等。以上各项工程施工工具、用具均由乙方自带(如:切割机、电锯、电焊机、线绳、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等所需的一切辅材);质量等级:本工程质量应达到质量评定合格标准,一次性通过消防验收;包括对下道施工工序造成影响或施工质量不合格处的返修。五、工程材料:门片厚度规格为2*0.8mm,导轨厚度规格为1.5mm,电机采用宜昌4820军工厂或深圳友力。钢制复合甲级防火卷帘门(包括传动机构、智能控制箱、手动控制器、封箱(专用0.8mm厚)、门楣的安装、调试工程。本工程所有材料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且与所送样品及投标报价中选用材料一致。并严格按照甲方施工技术要求等进行施工,且所有材料均先报验后使用,报验资料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六、合同价款:1、合同综合单价为220元/㎡,此单价已包含防火卷帘门制作、运输、安装、成品保护等所需全部工作内容及材料施工机具等。2、工程量计算方式:土建预留洞口面积加封箱展开面积加门楣面积加高度增加预卷600mm高的面积。七、付款方式:总面积约1500平方,合同签订后,甲方付乙方10%元预付款,货到现场付平方数款的60%,卷帘门安装完毕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平方数款的8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平方数款的95%,剩余5%做为质保金贰年后付清。八、工期:1、乙方签订合同后应及时组织进场符合尺寸或按甲方交底尺寸开始加工制作卷帘门,乙方应保证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防火卷帘门全部安装完毕并调试完毕。2、乙方必须保证按时完成施工,如未按时完成施工,每拖延一天将给予乙方每天1000元处罚,遇到下列情况时工期顺延:A、自然不可抗拒力;B、因甲方原因导致延期;C、重大设计变更原因。(工期顺延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甲方现场经理审批后方可顺延,否则甲方不予认可此工期顺延。)九、双方责任:1、防火卷帘门质量应符合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开始施工后,货品进场需由甲方和监理对货品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是否与样品一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满足以上条件后方可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按约定采购材料,符合图纸要求和国家规定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及消防验收所需全部技术资料等。2、乙方安装防火卷帘门时应按甲方交底组织找平弹线。3、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安装、成品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满足中州杯质量评定标准。乙方安排专人配合甲方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做好施工前和施工后的各项工作。4、本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因乙方材料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5、乙方应保证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施工规范,严格执照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规程,注意安全施工。施工中若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等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不负任何费用。6、乙方应做好各项质量自检纪录,参加竣工验收。7、乙方应遵守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及监理方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甲方的总体进度安排。8、乙方应做到现场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9、保修期为二年,平时若需维修,乙方在接到业主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在保修期内如因质量原因,乙方免费维修,若非质量原因,只收工程成本费,免收其他一切费用。保修期满,将收取维修内容的一切费用。10、乙方对工程质量进行终身维护,帮助用户检查产品的所有情况,如遇问题及时处理解决。11、甲方不提供乙方住房,住房由乙方自费在施工现场以外租住,乙方人员可在甲方集体食堂就餐,现场严禁开设小灶。十、工程质量及验收:1、本工程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J210-83)《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测评定统一》(GBJ300-88)及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标准,按JB8478-2003等国家规范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分项工程完成或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3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乙方接到甲方质量整改通知后应保证6小时内组织人员进整改,并应保证整改后质量符合本合同标准,否则甲方对此工程量不予结算,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未能组织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完工日期。十一、其他约定事项:1、门样式或尺寸未经甲方要求,乙方不得更改。若甲方要求更改门样式或尺寸时,乙方应按甲方更改后的门样式或尺寸制作。2、乙方负责安装,安装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签协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四、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即《挡烟垂壁合同》,合同内容为:郑州市郑东新区CBD1#地下停车场工程增加挡烟垂壁350米,高度为500mm,(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长度为准)乙方包工包料包安装包验收,每米壹佰伍拾元,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2010年12月17日完成所有协议内容。若超出一天,将对乙方罚款贰仟元整,货到工地付至90%,并提供所有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余款一次结清。光大百纳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2010年11月24日,一建公司预付了33000元的工程款。同年12月24日,一建公司又支付304979.5元的工程款。2012年,一建公司称政府为缓解周边的停车压力,本案涉及的停车场即投入使用。2010年9月10日,一建公司(工作人员任艳婷)出具的光大百纳公司施工的钢制复合卷帘门门板、挡板包厢数量为2371平方米,挡烟垂壁数量为357.9平方米;合计工程价款为575305元。2012年9月21日,光大百纳公司即开始向一建公司催要欠款。同年12月27日,一建公司承建的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单位(郑州金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给光大百纳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光大百纳公司施工的项目已全部排查并维修完毕,经现场物业部门验收且合格。
另,光大百纳公司在审理中提供的一建公司内部的付款凭证(复印件,2013年8月19日)载明:1,防火卷帘门制作安装为2371平方米(521620元),2,挡烟垂壁为357.9平方米(53685元)。按合同付至100%。(上面有任艳婷、韦纯明的签名及扣款6824.5元)。
原审法院认为:光大百纳公司与一建公司所属的“第三十二项目经理部”签订的《防火卷帘门安装制作承包合同》和《挡烟垂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主体“第三十二项目经理部”作为一建公司的下属部门,其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一建公司负担。涉案两份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光大百纳公司加工承揽的工作量实际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双方已据实结算,一建公司在审理中对光大百纳公司承揽的工作量没有提出异议,该院予以采信。
关于一建公司辩称提到的质量问题。虽然一建公司主张光大百纳公司的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供证据来推翻一建公司承建的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单位(郑州金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给光大百纳公司出具的“全部排查并维修完毕、验收合格”的证据效力,另一建公司所称的其承建的过亿元的工程项目目前仅有600万元工程款没有收回而归咎于光大百纳公司的施工项目的质量问题,也缺乏证据佐证,且理由难以成立,加上涉案的地下停车场已经投入使用两年;总之,一建公司辩称的质量问题,该院不予采信。
关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间问题。结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和具体的工程量,光大百纳公司承揽的工作应在2010年12月底左右已经完工。加之涉案的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单位郑州金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27日向光大百纳公司出具了相关验收证明,与光大百纳公司完工的时间间距也达两年,因此,在本案诉讼中,一建公司再行提出扣留5%作为两年内的质保金,与实际案情不符,该院不予采信。
关于光大百纳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余款一次结清”,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在2012年9月10日即向光大百纳公司出具了工作量的验收证明,在一建公司没有及时组织验收的情况下,上述的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单位郑州金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27日向光大百纳公司出具了相关验收证明,因此,尽管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不够明确,但光大百纳公司起诉主张从2012年12月2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与交易习惯并不违背,且一建公司没有提出足够理由予以推翻,该院对光大百纳公司主张的利息予以采信。
关于光大百纳公司主张的本金数额。光大百纳公司完成的工作量价款为575305元,一建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为337979.5元,实际欠款为237325.5元,对于光大百纳公司主张的237326元一建公司虽然没有提出异议,但光大百纳公司主张的数额与实不符,该院据实采信为237325.5元。另光大百纳公司提供的一建公司内部的付款凭证涉及的扣款6824.5元,光大百纳公司不予认可且一建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及,该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建公司支付光大百纳公司价款人民币237325.5元,并从2012年12月2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610元,由一建公司负担。
宣判后,一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驳回光大百纳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光大百纳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工程发包方至今尚余600多万元的工程款未向一建公司支付;二、涉案工程未验收,而未验收的责任在于监理单位和消防部门,不是一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涉案工程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三、退一步讲,即使工程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一建公司也应当付款至实际平方数款的80%;四、最后,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利息的约定,原审判决支持光大百纳公司的利息诉请也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光大百纳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于2012年投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一建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1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