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多化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广伟,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东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龙飞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庆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龙飞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广伟、袁东阳,被上诉人龙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家峰,被上诉人广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灵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