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建奇,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毛意,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 上诉人赵建奇因与被上诉人胡毛意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建奇于2014年11月6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建奇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建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5元,减半收取1512.5元,由上诉人赵建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