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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惠林、牛书钦与被上诉人赵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惠林,女,汉族,1955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文科,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书钦,男,汉族,1953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俊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惠林,女,汉族,1955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文科,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书钦,男,汉族,1953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俊江,河南针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淑娟,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在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蔡惠林、牛书钦因与被上诉人赵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蔡惠林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审被告牛书钦、赵淑娟的起诉。上诉人牛书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蔡惠林对牛书钦、赵淑娟撤回起诉与牛书钦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蔡惠林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蔡惠林撤回对牛书钦、赵淑娟的起诉;
三、准许牛书钦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牛书钦负担;二审受理费4840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会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