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小丽,女,汉族,1976年3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管世国,系董小丽之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管世国,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岩,男,汉族,1985年6月4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代雪辉,女,汉族,1985年12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董小丽、管世国与被上诉人张岩、代雪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董小丽、管世国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小丽、管世国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小丽、管世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董小丽、管世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