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董小丽、管世国与被上诉人张岩、代雪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小丽,女,汉族,1976年3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管世国,系董小丽之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管世国,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 被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小丽,女,汉族,1976年3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管世国,系董小丽之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管世国,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岩,男,汉族,1985年6月4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代雪辉,女,汉族,1985年12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董小丽、管世国与被上诉人张岩、代雪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董小丽、管世国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小丽、管世国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小丽、管世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董小丽、管世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