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莱州市环球银基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宝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富,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竹军,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裕达国贸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程杨,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莱州市环球银基石业有限公司为与上诉人郑州裕达国贸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莱州市环球银基石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竹军,上诉人郑州裕达国贸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巢、程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王 胜 利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蒙蒙(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