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锐,女,汉族,1978年3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勇,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国平,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锐因与被上诉人任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胡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胡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