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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根停与被上诉人李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根停,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友,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根停,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友,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申红宾,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翔,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根停为与被上诉人李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根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根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上诉人胡根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