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根停,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友,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申红宾,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翔,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根停为与被上诉人李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根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根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上诉人胡根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