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松香,女,194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基罡,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琦,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郭学献,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黄鑫,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西大街18号院1号。 上诉人胡松香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松香的委托代理人陈基罡,被上诉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琦、张建伟,原审被告黄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华伟 审判员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