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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建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泰得电子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东升,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东升,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芝敏,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泰得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东升,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负责人焦晓明,该分行行长。
上诉人福建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泰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通公司)、原审被告郑州泰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泰得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泰得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泰得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毛东升,被上诉人晓通公司委托代理人郑芝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福建泰得公司向晓通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郑州泰得公司(福建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福建泰得公司就第三人兴业银行太原分行网络改造项目设备采购、结算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售后服务,以郑州泰得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郑州泰得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与晓通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向晓通公司购买C3550X-24-IOS—S—E6等产品,合同总金额852574元,用于第三人的网络改造项目。该《购销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分批交货分批付款,货到30天内付清全款;收货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209号兴业银行太原分行,收货人为崔凯;需方收到上述货品后三个工作日确认货物是否完整,如有损坏,立即通知供方,超过三个工作日未报货损供方视为验收合格;供方未按约定日期交货,每拖延一天将按照未交货金额l%作为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郑州泰得公司,总额不超过未交货物金额的5%;需方逾期付款,每拖延一天将按照已交货金额l%作为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晓通公司,总额不超过已交货物金额的5%;一方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用;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的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晓通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前将《购销合同》项下全部货物交付给郑州泰得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员崔凯。至2013年10月18日,郑州泰得公司共支付晓通公司货款698239元,余款l54335元至今未付。另查明,晓通公司聘请律师支付代理费22000元。以上事实,有晓通公司提供的授权书、购销合同、销售出库签收单、及郑州泰得公司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转帐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福建泰得公司委托郑州泰得公司与晓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晓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郑州泰得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的违约责任。关于晓通公司诉称郑州泰得公司欠其货款l98239元未付的主张,根据庭审查明,至2013年10月18日,郑州泰得公司已支付晓通公司货款698239元,余款l54335元郑州泰得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晓通公司支付。郑州泰得公司辩称晓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违约在先,郑州泰得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价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此该院不予支持;郑州泰得公司反诉称未按合同约定单独向郑州泰得公司提供C3550X…2410Ss—E软件6套、C3560X-48-IOS-S—E软件7套,致使郑州泰得公司无法将该软件转售,造成的损失32655元应由晓通公司承担的主张,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是否单独交付软件未做约定,且晓通公司已向郑州泰得公司交付了该软件,故郑州泰得公司该项主张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要求晓通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因本案系因郑州泰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晓通公司支付货款引发的纠纷,郑州泰得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晓通公司向法院主张权利,郑州泰得公司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应由郑州泰得公司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该院作出判决:一、福建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l54335元、违约金42628.70元及律师费22000元,共计218963.70元;二、驳回晓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郑州泰得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3元,由晓通公司负担2651元,福建泰得公司负担2592元,反诉费371元由福建泰得公司负担。
宣判后,福建泰得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晓通公司未单独交付软件,更不能提供相关软件为正版的相关资料,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合同未对软件是否单独交付作出约定是错误的。1、从合同罗列形式、软件本身属性,晓通公司都应单独交付合同约定软件。合同列举方式表明系统软件数量,从邮件、物流单及原审庭审调查,可以明确看出晓通公司未提供。2、本案软件属于类物,出厂应有独立包装,并附有相关正版化证明,买受人可以享受相应售后服务,并可以自由安装或将软件单独出售,晓通公司无法提供正版相关资料,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晓通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手写设备已植入相关软件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常规,不符合产品包装要求。二、原审法院在未查清晓通公司提供的软件为正版说明时,就认定交付软件符合规定,明显属鼓励盗版。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晓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晓通公司答辩称:晓通公司交付的是正版软件,符合合同约定,合同上没有对交付软件要独立包装约定,福建泰得公司称是盗版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未出庭陈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晓通公司与郑州泰得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序号软件1、2,与设备19、20相对应,福建泰得公司认可1、2软件已植入19、20设备中,客户终端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也未对正常使用提出异议。福建泰得公司上诉称交付的序号1、2软件应有独立包装的版本,但合同上对此交付没有约定,也没有约定福建泰得公司要求购买的是软件版本,因此,晓通公司主张软件系统已植入视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福建泰得公司主张晓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没有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福建泰得公司主张晓通公司提供的是盗版软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福建泰得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5元,由上诉人福建泰得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