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晓华,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然,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二仲,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鹏,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皇甫晓华因与被上诉人王静然、宋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皇甫晓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皇甫晓华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皇甫晓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