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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皇甫晓华与被上诉人王静然、宋鹏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晓华,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然,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二仲,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晓华,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然,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二仲,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鹏,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皇甫晓华因与被上诉人王静然、宋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皇甫晓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皇甫晓华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皇甫晓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