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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菊仙与被上诉人丁胜利及原审被告丁志平、丁利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菊仙,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胜利,男,1950年1月9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赵改莲,女,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菊仙,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胜利,男,1950年1月9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赵改莲,女,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丁胜利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素娜,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丁志平,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回族。
原审被告丁利玲,女,1958年8月27日出生,回族。
上诉人白菊仙因与被上诉人丁胜利及原审被告丁志平、丁利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菊仙,被上诉人丁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改莲、王素娜,原审被告丁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丁利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白菊仙。
审 判 长  王华伟
审 判 员  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