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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申彦辉与被上诉人吕炎敏以及原审被告新密市大隗镇侯庄超达新型墙材厂、李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彦辉,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刘晓博,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炎敏,男,1958年6月8日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彦辉,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刘晓博,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炎敏,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秋丽、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密市大隗镇侯庄超达新型墙材厂。
负责人张文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刘晓博,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红涛,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刘晓博,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申彦辉因与被上诉人吕炎敏以及原审被告新密市大隗镇侯庄超达新型墙材厂、李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管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彦辉于2014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彦辉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彦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452元,减半收取4226元,由上诉人申彦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