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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国强与被上诉人宋军辉、陈晓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国强,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玉典,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军辉,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国强,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玉典,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军辉,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玲,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田国强因与被上诉人宋军辉、陈晓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国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国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国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上诉人田国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温改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