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国强,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玉典,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军辉,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玲,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田国强因与被上诉人宋军辉、陈晓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国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国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国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上诉人田国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温改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