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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静茹与被上诉人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茹,女,汉族,1949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伟林,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清伟,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讯邮电咨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茹,女,汉族,1949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伟林,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清伟,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宁,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静茹因与被上诉人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邮电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静茹的委托代理人周伟林,被上诉人中讯邮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6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学  正
审判员 申  付  来
审判员 鲁  金  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少楠(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