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海建岭与被上诉人郑州市豫金泉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建岭,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律师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建岭,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律师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豫金泉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宪凯、申东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建岭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豫金泉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海建岭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建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建岭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上诉人海建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