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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索琦、被上诉人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40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洪珍,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西锋,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40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洪珍,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西锋,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琦,女,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筱静,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文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杨华,女,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索琦、被上诉人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