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40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洪珍,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西锋,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琦,女,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筱静,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文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杨华,女,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索琦、被上诉人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