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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和信石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和信石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胥晓磊,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和信石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胥晓磊,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冉,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霄楠,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和信石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河南和信石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审被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河南和信石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河南和信石料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和信石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河南和信石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800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会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