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天鹏,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佳,女,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亓冬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东兴,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64元,减半收取2532元,由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