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宝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保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乙影,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欢,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强,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张玉生,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沁阳市宝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强、张玉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沁阳市宝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沁阳市宝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沁阳市宝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2429元,由上诉人沁阳市宝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