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机场绿士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玉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机场绿士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郑州机场绿士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改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623元,减半收取3811.5元,由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