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红,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霞,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冠军,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进召,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小红因与被上诉人张书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小红,被上诉人张书霞的委托代理人尚冠军、龙进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31日,张书霞作为买方,杨小红作为卖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杨小红将其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北密新路8号院3号楼西单元6层东户的房屋以7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书霞,杨小红应当积极配合张书霞办理房屋过户有关事宜,过户办理房产证的一切费用由张书霞承担,协议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杨小红于2006年8月31日向张书霞出具了收到条一份,收到张书霞交付的购房款71000元,包括煤房和太阳能,张书霞购买房屋后在购置的房屋一直居住,但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1月8日杨小红向张书霞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限张书霞于5日内搬出房屋,并在搬出房屋后5日内到杨小红处领取张书霞所交付的房款。张书霞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杨小红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杨小红继续履行协助张书霞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判令杨小红承担不履行协助义务给张书霞造成的损失2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杨小红承担,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张书霞与杨小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书霞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该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为合法有效,杨小红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故对于张书霞提出的要求杨小红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张书霞提出请求杨小红赔偿损失的主张,因张书霞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张书霞的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杨小红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二、杨小红于该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张书霞办理位于新密市城区北密新路8号院3号楼西单元6层东户(房屋产权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0301007148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三、驳回张书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小红负担。 宣判后,杨小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事实上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至今该房屋仍未过户的原因在于张书霞,杨小红曾无数次地催促张书霞办理过户,张书霞的态度消极,原因是过户费太高,她拿不起,说缓缓再办。二、张书霞应赔偿杨小红不能及时购买房子的损失。2011年8月份,杨小红准备购买新密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由于本案涉及的房子未过户,杨小红购买新房屋首付款太高,就催促张书霞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书霞没有在一个月内过户,导致杨小红不能购买这套房子。新密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价由原来的3000元/平已经涨到现在的5000元/平,中间的差价杨小红要求张书霞补齐。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张书霞按现在的房价补偿差价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张书霞答辩称:杨小红说张书霞不积极办理过户手续及导致损失不符合事实,事实上张书霞在买完房子后就积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因为当时杨小红不能提供房管局要求的土地使用权证导致张书霞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直到2011年8月30日杨小红才提供该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证明,张书霞拿着手续自己交纳了土地收益金。张书霞积极办理相关手续,杨小红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导致不能办理过户。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在二审庭审中,法庭向杨小红询问涉案房屋在交纳了土地收益金、开具了办证联后仍未办理过户的原因时,杨小红称是因为其向张书霞要求损失,张书霞不同意。 本院认为:张书霞与杨小红于2006年8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杨小红上诉称房屋仍未过户的原因在于张书霞以及张书霞应当补偿其未能购买其他房屋的差价损失,对此杨小红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而张书霞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故杨小红应协助张书霞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杨小红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小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颂琳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