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升,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巧玲,李宁,均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杨升为与被上诉人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