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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升与被上诉人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升,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巧玲,李宁,均为该公司职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升,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巧玲,李宁,均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杨升为与被上诉人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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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