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秉忠,男,汉族,1930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新生,男,汉族,1949年12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宁,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秉忠因与被上诉人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邮电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秉忠的委托代理人崔新生,被上诉人中讯邮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学 正 审判员 申 付 来 审判员 鲁 金 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少楠(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