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天雄,曾用名李玲州,男,生于1975年7月1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潘大栓,男,生于1963年2月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 负责人李付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甲,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郭接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天雄因与被上诉人潘大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牟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天雄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志威,被上诉人潘大栓的委托代理人张自学,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甲、郭接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牟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鲁金焕 审判员 申付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