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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天雄与被上诉人潘大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天雄,曾用名李玲州,男,生于1975年7月1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潘大栓,男,生于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天雄,曾用名李玲州,男,生于1975年7月1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潘大栓,男,生于1963年2月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
负责人李付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甲,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郭接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天雄因与被上诉人潘大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牟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天雄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志威,被上诉人潘大栓的委托代理人张自学,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甲、郭接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牟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鲁金焕
审判员  申付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