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古朵,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二干,男,194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召军,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晓洋,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德,男,194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业,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轩,男,194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强,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珍,女,193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七,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章,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李古朵,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雷二干,男,194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周岭,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李古朵、雷二干、赵召军、吕晓洋、张永德、李林业、李茂轩、李玉强、张爱珍、刘金章、张子七因与被上诉人白周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古朵、雷二干、赵召军、吕晓洋、张永德、李林业、李茂轩、李玉强、张爱珍、刘金章、张子七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古朵、雷二干、赵召军、吕晓洋、张永德、李林业、李茂轩、李玉强、张爱珍、刘金章、张子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古朵、雷二干、赵召军、吕晓洋、张永德、李林业、李茂轩、李玉强、张爱珍、刘金章、张子七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秦 宇 审判员 童 铸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