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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剑峰与被上诉人李文成、白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剑峰,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二斌,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成,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剑峰,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二斌,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成,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英伟,新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巧玲,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兰业,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剑峰为与被上诉人李文成、白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剑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二斌,被上诉人李文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英伟,被上诉人白巧玲的委托代理人丁兰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剑峰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剑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