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张瑾红,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旭阳,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旭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公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张瑾红,被上诉人马旭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