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张海增与被上诉人陈寿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增,男,汉族,1958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留成,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寿年,男,汉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增,男,汉族,1958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留成,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寿年,男,汉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金明友,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海增因与被上诉人陈寿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海增的委托代理人郑留成,被上诉人陈寿年的委托代理人江华星、金明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