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增,男,汉族,1958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留成,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寿年,男,汉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金明友,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海增因与被上诉人陈寿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海增的委托代理人郑留成,被上诉人陈寿年的委托代理人江华星、金明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候李爽 |